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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湖南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來源:湖南省人民政府 編輯:莫夏倩 2021-08-05 09: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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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湖南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湘政辦發(fā)〔2021〕34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湖南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7月27日

(此件主動公開)

湖南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設質量強省,不斷提高全社會質量意識,進一步規(guī)范湖南省省長質量獎管理工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家功勛榮譽表彰條例》《湖南省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實施細則》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湖南省省長質量獎(以下簡稱省長質量獎)是經中央批準由省人民政府在質量管理領域授予相關組織和個人的最高榮譽,旨在推廣科學質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進質量管理創(chuàng)新,傳播先進質量理念和質量價值觀,激勵引導全省不斷提升質量,建設質量強省。

第三條 省長質量獎分為省長質量獎和省長質量獎提名獎,表彰周期為2年。省長質量獎名額每屆不超過8個組織和個人,省長質量獎提名獎名額每屆不超過8個組織和個人,達不到獎勵條件可以空缺。

第四條  省長質量獎的申報、受理、評審、表彰以及宣傳推廣、監(jiān)督管理,適用于本辦法。

第五條 省長質量獎的評定,遵循申請自愿、不收費和科學、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組織和個人自愿申報的基礎上,嚴格按照程序和標準開展評審工作。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六條 經省長授權,設立省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評委會主任由分管質量工作的副省長擔任,委員由質量管理領域專家學者、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企業(yè)家和消費者代表等組成。評委會辦公室設在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由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主要職責是負責省長質量獎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起草省長質量獎評審準則、制定實施細則等。

第七條 評委會辦公室下設評審組和監(jiān)督組。評審組主要負責建立評審員專家?guī)欤芾砩陥蟛牧希M織材料評審、現(xiàn)場評審、顧客滿意度測評等。監(jiān)督組主要負責監(jiān)督省長質量獎的受理、評審、表彰工作。

第三章 申報和受理

第八條 申報省長質量獎的組織(以下簡稱申報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在湖南省地域內成立;

(二)實施質量發(fā)展戰(zhàn)略,堅持質量第一的發(fā)展理念,崇尚優(yōu)秀質量文化,在質量水平、創(chuàng)新能力、品牌影響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并達到國內領先水平,近3年來主要經濟、技術和質量等指標位居省內同行業(yè)領先地位;

(三)推廣應用卓越績效管理模式,實施首席質量官制度,質量管理體系健全,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所創(chuàng)新,并且成熟度高,具有推廣價值。

(四)近5年內無重大質量、安全、環(huán)保等事故,無相關違法、違規(guī)、違紀行為;

第九條 申報省長質量獎的個人(以下簡稱申報個人),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 擁護中央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對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創(chuàng)新以及質量發(fā)展事業(yè)作出突出貢獻;

(三)恪守職業(yè)道德和社會規(guī)范,無相關違法、違規(guī)、違紀行為。

第十條 省長質量獎獲獎組織和個人在獲獎后6年內,同一質量管理模式、制度、方法不得重新申報。

第十一條 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或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根據(jù)省長質量獎的申報條件,在規(guī)定時間內向市州市場監(jiān)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申報組織和個人向所在地市州市場監(jiān)管部門提交申報材料,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申報材料不得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涉及商業(yè)秘密的,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應當予以注明。市州市場監(jiān)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后,報請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批準后向評委會辦公室推薦。

第十三條 評委會辦公室對申報材料的主體資格、推薦渠道、申報程序等進行審查,并征求生態(tài)環(huán)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稅務、市場監(jiān)管、應急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意見,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四條 評委會辦公室對可能涉及國防、國家安全的事項,在適當范圍內征求相關部門意見。

第十五條 評委會辦公室根據(jù)初步審查結果,形成省長質量獎受理名單,并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對未予受理的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評委會辦公室向申報組織或個人說明理由。

第四章 評審標準

第十六條 省長質量獎的評審標準主要依據(jù)《湖南省 “十四五”質量強省發(fā)展規(guī)劃》和《湖南省省長質量獎評審準則》(包括質量、創(chuàng)新、品牌和結果)。

第十七條 為保證省長質量獎評審標準的有效實施,評委會辦公室可根據(jù)行業(yè)、企業(yè)類別,分別制訂評審實施細則。

第五章 評審程序

第十八條 對經公示無異議的申報組織和個人,評委會辦公室評審組組織開展評審,評審程序包括材料評審、現(xiàn)場評審、顧客滿意度測評、綜合評價、審議和公示公告。

第十九條 評審組對組織或個人提交的申報材料按照評審準則和實施細則進行評分,形成材料評審報告。材料評審實行組長負責制。評審組按材料評審得分高低提出現(xiàn)場評審名單。對未進入現(xiàn)場評審名單的組織和個人,由評委會辦公室反饋材料評審結果。

第二十條 對通過材料評審的組織和個人,評審組依據(jù)評審準則和實施細則進行現(xiàn)場評審,并出具現(xiàn)場評審報告。現(xiàn)場評審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二十一條 評審組通過公開招投標委托中介機構對通過材料評審的組織進行顧客滿意度測評,形成顧客滿意度測評報告。

第二十二條 評委會辦公室對材料評審、現(xiàn)場評審和滿意度測評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按得分高低差額提出省長質量獎和省長質量獎提名獎候選名單。

第二十三條 評委會召開會議,對省長質量獎和省長質量獎提名獎候選名單予以審議,等額投票產生省長質量獎和省長質量獎提名獎獲獎建議名單。

第二十四條 評委會辦公室將省長質量獎和省長質量獎提名獎獲獎建議名單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對公示存在異議的組織或個人,經查實的,由評委會辦公室提請評委會取消其獲獎資格。對公示無異議的組織或個人,經評委會主任審核,省長審定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告。

第六章 獎勵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對獲得省長質量獎和省長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和個人頒發(fā)證書、獎杯,并對獲得省長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金。

第二十六條 省長質量獎獎金和評審工作經費列入省財政預算,實行??顚S谩?/p>

第二十七條 省長質量獎獎金主要用于表彰和激勵獲獎組織和個人,支持其推廣先進質量管理經驗、開展質量技術攻關、推動質量持續(xù)改進及人員素質提升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進行申報的,5年內不予受理其申報。獲獎組織和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獎的,取消其獎勵,收回證書、獎杯,追繳獎金,10年內不予受理其申報,建議有權機關予以處理,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九條 建立對獲獎組織的定期巡訪及動態(tài)管理制度。評委會辦公室及有關部門有權及時了解獲獎組織和個人的生產經營和質量管理等情況,督促其珍惜榮譽,不斷進步。

第三十條 獲獎組織和個人自獲獎之日起5年內發(fā)生重大質量、安全、環(huán)保等事故,或者存在嚴重違法、違規(guī)、違紀情形以及違反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情形的,取消其獎勵,收回證書、獎杯,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一條 獲獎組織和個人可在組織和個人形象宣傳中使用省長質量獎榮譽稱號及標識,但需注明獲獎年度,且不得將省長質量獎用于產品、服務的標識或者產品、服務的質量宣傳,不得出售、出租證書、獎杯,或者將其用于從事其他營利性活動。

第三十二條 承擔省長質量獎評審任務的工作機構、工作人員、評審人員要嚴于律己,公正廉潔,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程序進行評審。

第三十三條 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機構、工作人員、評審人員,取消其評審、工作資格,并提請其主管部門或所在工作單位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xiàn)省長質量獎的受理、評審存在違法、違規(guī)、違紀情形的,可以向監(jiān)督組舉報。

第三十五條  監(jiān)督組應當對省長質量獎的受理、評審進行監(jiān)督,并向評委會報告監(jiān)督情況。發(fā)現(xiàn)有關單位和個人存在違法、違規(guī)、違紀行為的,可以建議有權機關予以處理。

第三十六條 參與省長質量獎評選表彰的人員與申報組織或申報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監(jiān)督組對回避情況進行監(jiān)督,對未能主動提出回避的人員可以提出回避建議。

第三十七條 接受省長質量獎現(xiàn)場評審的候選組織和個人,對現(xiàn)場評審人員和參與現(xiàn)場評審的其他工作人員的工作質量、紀律作風進行評價,并反饋評委會辦公室。

第三十八條 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應當主動申明申報材料中涉及的商業(yè)秘密或者技術秘密。參與省長質量獎評選表彰的有關機構和人員,應當保守知悉的商業(yè)秘密和技術秘密。

第八章 異議處理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省長質量獎評選表彰有異議的,可以向評委會辦公室提出,并提供有效的證明材料。

第四十條 評委會辦公室應當將異議處理結果告知異議方,并向評委會報告。

第九章 推廣與分享

第四十一條 獲獎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宣傳推廣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并為其他組織學習觀摩提供便利。

第四十二條 獲獎組織的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發(fā)生重大變化的,獲獎組織應當書面告知所在地市場監(jiān)管部門。

第四十三條 各市州市場監(jiān)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職責,組織本地區(qū)、本領域獲獎組織和個人開展質量管理交流推廣活動。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原《湖南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湘政辦發(fā)〔2016〕47號)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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